朝阳保险:

社保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十九条单位或者被保险人对社会保险部门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请上级社会保险部门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位或者被保险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社会保险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强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法律分析: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是关于基本的养老保险,对于第二章则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于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是关于工伤保险以及关于失业保险。最后对于第五章是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六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第七章是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法实施细则

1、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法律分析: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是关于基本的养老保险,对于第二章则是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其次对于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是关于工伤保险以及关于失业保险。最后对于第五章是关于基金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六章是关于法律责任,第七章是其他。

3、保险法》实施细则之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4、第一章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第一条 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5、您好,关于您提出的 社保 法实施细则的司法解释是什么问题,我们回答如下: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关系 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 社会保险 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6、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川失业保险实施细则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2、《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社保法实施细则关于补缴

《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的缴纳社会保险非,这样保险人在需要的时候才能及时享受社会保险福利。但有时因为内在或外在原因导致社保没能按时缴纳,这时就产生了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补缴有的是单位主动申报的,有的是社保机构要求按时补缴或补足的,为了自己,补缴社会保险都是必要的。

根据劳动法社保补缴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其所聘用的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则可以补缴,但仅限于补缴前2年的费用。

法律主观:补缴社保的原因可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例如因为长期在外出差导致没有及时提交资料;当事人办理招调或者落户手续;当事人从原用人单位离职等。法律客观:《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医保社保新规定新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之医疗保险

1、保险法》实施细则之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缴费年限按照各地规定执行。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保险法 实施细则》第八条 参保人员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 医疗费用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与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部分,由社会医疗统筹基金统一比例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4、明确了对于医保参保退费的处理原则,如果是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前重复缴费可以退费;灵活就业人员中途参加职工社保,可以申请退费。其余情况省级医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可退费和不予退费的情形。

5、医保新规定缴费规范为每人每年180元,不再区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低保目标、重度残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60岁以上缴费为每人90元。城镇居民医保事务大厅不再处理个人缴费事务,城乡居民没有户籍约束,统一到户籍所在地的城镇、村居委会交纳,正常续费的参保人还能够到协作的金融机构自行缴费。1。

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过渡性养老金从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具体计发办法由实施细则规定。第十九条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的,不得领取基础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结 养老保险关系 。

第三十条、市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执行和基金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免征税费。第二章养者保险基金的征集第七条社会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被保险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社会养老保险法实施细则: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统筹养老金,一般会按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来发放。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交费不满十五年的,可以延长交费到满十五年为止。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交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用人单位从业的人员,不分其户籍和人事档案关系的性质及所在地,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