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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

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取代了中国保监会在2006年7月1日发布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该旧规定将不再适用,正式停止实施。值得注意的是,再保险公司并不受此管理办法约束,他们的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管理 ,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为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包括保险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人员。

为了确保保险销售行业的规范运作,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并维持保险市场的稳定,推动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本监管办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包括保险公司内部的销售人员和保险代理机构的代表,特指那些直接负责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主要依据《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二章的规定。首先,第六条明确指出,所有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必须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资格考试,获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简称资格证书)作为从业的必要条件。

自2013年7月1日起,我国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工作迎来了新的指引,执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第六章的附则内容。在此之前,中国保监会曾在2006年7月1日发布了《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6〕3号),但从那时起,这一规定将被本办法取代并停止适用。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营销服务部的名称应包含保险公司全称或其分支机构名称。保险公司应根据业务需求合理布局设立,不得在营业区域外设立。设立营销服务部需具备以下条件:主要负责人需有3年以上保险工作经验,具备组织管理能力;需配备符合职能的办公设备和人员;并需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场所。

第一,保险公司的分公司是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是三级机构,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都是四级机构。第二,根据保监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分两个步骤:筹建和开业。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公司服务网点的管理,规范保险营销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稳步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保险公司下的分公司属于二级机构,中心支公司为三级机构,而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则属于四级机构。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保监发〔2013〕20号),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需要经过两个阶段:首先是筹建,然后是开业。

保险营销员最新规定

1、为了确保保险营销活动的规范性,维护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并推动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以下管理规定。保险营销员,特指那些持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专业资格证书,代表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提供相关服务,并通过收取手续费或佣金作为报酬的个人。

2、第五章详细规定了保险营销员的岗前培训与后续教育管理。根据第三十八条,申请领取、年审或换发展业证与资格证书的营销员,必须满足中国保监会设定的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标准。岗前培训是针对初次从事保险营销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旨在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

3、第五十五条规定,营销员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警告和1万元以下罚款,具体针对第二十九条至三十六条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组织、参与作弊将被警告并罚款,对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撤换和罚款,严重情况还可能追究刑事责任。